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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來臺規定再放寬-2/9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已於17日由內政部、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並生效,據交通部觀光局表示,97年7月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後,相關主管機關已積極檢討並陸續公布簡化及放寬行政作業及流程之措施,包括:放寬離團人數及時間限制、實施「小三通正常化推動方案」陸客可經小三通渠道往返、簡化陸客來臺申請手續並放寬資格認定標準、放寬團體自由活動時間比例等。

  觀光局並表示,鑒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正式實施後,來臺大陸旅客業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嚴審過濾並核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為祈制度之公平合理、考量旅客需求、實務運作需要並符合旅行業界期盼,爰推動放寬、簡化及鬆綁許可辦法規定,本次修正之重點包括:對於現行等值新臺幣20萬元之存款證明,增定大陸地區人民僅需持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來臺觀光之彈性規定;最低組團人數從10人以上調降為5人以上;在臺停留期間從10天延長為15日,以利多元化、多樣化、主題式、分眾化之旅遊行程之安排,並方便家庭、結伴旅遊及頂級族群來臺。另調降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從新臺幣2百萬元降為1百萬元,旅客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每1人扣繳之保證金額度從新臺幣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該局並自今日起3個月內受理業者申請發還保證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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